公告日期:2026-04-27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除外条件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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