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1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3
二、 要约收购目的......13
三、 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15
四、 收购资金来源......23
五、 后续计划......25
六、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7
七、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1
八、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2
九、 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33
十、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34
十一、 结论意见......34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在本法律意见书的特定含义如下: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指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拟编写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
书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 指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编写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
报告书摘要 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被收购人、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嘉美包装
收购人、逐越鸿智 指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空纪元 指 长空纪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逐越鸿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逐越鸿杰 指 上海逐越鸿杰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包香港 指 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富新投资 指 富新投资有限公司
中凯投资 指 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逐越鸿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中包香港所持嘉美包装合计
本次协议转让 指 279,255,722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
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
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
本次表决权放弃 指 份转让完成后,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且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
始终不恢复。
逐越鸿智或其指定关联方拟通过向除逐越鸿智以外的全体股
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嘉美包装 233,491,406 股股份(占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
股份 总数的 21.26% );中 包香港 拟以其 所持上 市公 司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 102,911,44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购 指 公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2%,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37%)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富新投资拟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88,991,91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
告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53%,占《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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