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2 18:31:22 股吧网页版
锐明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85)。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等待期内,2名获授预留授予第一批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已从公司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90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刘
垒先生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10月 25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等待期即将届满。此外,公司及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2.8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9.16 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
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刘
垒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