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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