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9)。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为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 年激励计
划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此外,公司及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行权条件,2024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43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1.1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8.63 元/份(调整后)。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上市规则>下授权代表及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
同意邹醒龙先生辞任联席公司秘书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授权代表职务,聘任陈静雅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授权代表,并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上述联席公司秘书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授权代表的聘任,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起生效。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公司条例>下授权代表的议案》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的规定,同意邹醒龙先生辞任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人,委任陈静雅女士作为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人,上述香港《公司条例》下授权代表的聘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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