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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科安达: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
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
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
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司追溯调整公司或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

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
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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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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