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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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所涉的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辞任、被公司解聘的,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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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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