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