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
或公司治理是否出现重大异常且影
响发行条件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治理是否出
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
核查意见
德恒 06F20260109-00001 号
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博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基于下述声明及假设: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文件和资料上的所有内容、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所有向本所提供的作为原件的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所有向本所提供的作为复印件的文件和资料都是完整并且与原件一致的,所有该等文件、材料和口头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且没有遗漏或误导之处。
2. 所有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中对事实的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遗漏、误导或隐瞒;所有文件均保持完全的效力,从提供给本所之时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期间内并未以任何方式被替代、修改、补充或撤销,不存在未告知本所的,任何可能影响到文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情形。
3.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部门、公司、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或专业意见。
4. 本核查意见根据本所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的理解而出具。针对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其解释和执行受限于中国相关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本所就中国法律的理解并不是官方解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国法律的解释、执行,以及该等中国法律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约束力及可执行性的适用及效力,本所不保证中国相关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将来不会做出与本所的理解不一致的其他解释或判断。
5. 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经核查”或就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其他类似表述,是指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调查的本所律师目前实际知晓或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后所理应知晓的信息的任何信息。本所针对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陈述和确认出具本核查意见,不能推论出本所知晓任何事实的存在或缺失。
6. 本核查意见仅就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任何形式的意见或作出评价。本所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文件以及行业顾问、财务顾问等出具的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行业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及其内容的引用,以及该等专业文件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和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专业能力。
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依赖于前述保证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不存在遗漏和误导。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对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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