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9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11
第七章 附则 ...... 11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项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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