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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8:30 股吧网页版
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2
第三章 业务流程...... 3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5
第五章 档案管理、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第七章 附则......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期权和互换(包括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和外汇掉期)等业务为主。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2、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3、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4、应当选择符合套期保值要求和流动性强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严禁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5、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中心 审计部

(法律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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