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3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4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8
第六章 附则......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
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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