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委派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3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4
第四章 附 则......5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
适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公司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可作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对所任职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负责的同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委派董事应就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反馈、汇报。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
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对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或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从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或引进外部人员,但需先聘为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子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讨论决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人选。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因以下几种情形,公司可以免除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委派人员不能胜任现有职务或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勤勉履职;
(二)委派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三)委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司及/或子公司权益受损;
(四)公司根据工作安排需要。
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撤换,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管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司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时,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