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3 20:19:12 股吧网页版
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 2025 字 0603 第 052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 2025 字 0603 第 0521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相关审核意见,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记载的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8,000 万元,其中 35,914 万元拟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3,053 万元拟用于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9,033 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实施主体为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普莱德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苏州)),普莱德(苏州)由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 Pneuride Limited(以下简称普拉尼德)合资设立。根据申报资料,2023 年 12 月,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普莱德(苏州)向普拉尼德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相关的全部文档、培训及经验并进行合作开发。普莱德(苏州)存在与普拉尼德合资购买专有技术的情形。项目一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或增资的形式向普莱德(苏州)投入,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后续由各方协商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项目一总投资额
由 8,000 万元调增至 43,914 万元,建设期为 45 个月,建成并完全达产后,预计
将形成年产空气弹簧总成 160 万只、空气供给单元 40 万只等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的生产能力,预计达产年营业收入约为 142,000.00 万元、达产年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