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 2025 字 0603 第 052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 2025 字 0603 第 0521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相关审核意见,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记载的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修订稿)》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8,000 万元,其中 35,914 万元拟用于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3,053 万元拟用于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9,033 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实施主体为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普莱德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苏州)),普莱德(苏州)由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 Pneuride Limited(以下简称普拉尼德)合资设立。根据申报资料,2023 年 12 月,普莱德(苏州)与普拉尼德签署《技术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普莱德(苏州)向普拉尼德购买空气悬架系统领域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相关的全部文档、培训及经验并进行合作开发。普莱德(苏州)存在与普拉尼德合资购买专有技术的情形。项目一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或增资的形式向普莱德(苏州)投入,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后续由各方协商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项目一总投资额
由 8,000 万元调增至 43,914 万元,建设期为 45 个月,建成并完全达产后,预计
将形成年产空气弹簧总成 160 万只、空气供给单元 40 万只等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的生产能力,预计达产年营业收入约为 142,000.00 万元、达产年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