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管
及核心骨干人员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预留授予、本次授予 指 公司以 17.1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6.80 万份股票期权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
法律意见书 指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04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瑞玛精密的股票,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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