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瑞玛精密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
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发行方案》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书》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证券、保荐人(主承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主承销商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
《法律意见书》 指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5 字 1126 第 1001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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