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设专职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八)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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