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以及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注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达到或超过下列任一计算标准,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任一计算标准,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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