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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