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玛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玛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 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505592546102W。 码 91320505592546102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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