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当年未发生亏损;
(二)未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
(三)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不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第七条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分红如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回报规划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