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处理。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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