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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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权责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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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测算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不断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年度非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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