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证券代码:002978 证券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股东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当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 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②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③ 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④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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