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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1 19:10:01 股吧网页版
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六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1
二十二、结论意见......31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报告期由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2025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518Z1118号《审计报告》(以下与容诚审字[2024]518Z0061号、容诚审字[2025]518Z0919号《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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