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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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4431.37万
元,其中,75321.37万元拟投入“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4110万元拟投入“信息化建设及智能仓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5000.00万元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拟投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生产厂房及产线。
公司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4584.72万元。2022年,公司终止“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及“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前结项,剩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一、项目二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二与与首发募投“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如有联系,说明前次终止后本次再次启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核心产品的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本次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截至目前房产证、环评批复等审批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对项目进度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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