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3
第三章 定期报告......4
第四章 临时报告......9
第五章 应披露的交易......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22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25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25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7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27
第十二章 附 则......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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