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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