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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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佟冠宜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
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
石镇江南大道 17 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97,825,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281%,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 97,58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516%。以上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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