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公司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等进行调查,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认真仔细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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