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企业发展规划部门协助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视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战略与投资
管理委员会会议。因故未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关联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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