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产品、原材料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对冲产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产品;
(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得以投机目的进行交易;
(四)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量,严禁通过超额持仓变相开展投机交易;
(五)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七)具有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以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
(八)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三章 业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裁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部、董秘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下设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对交易操作进行监督、监控持仓风险,确保其符合方案和公司制度;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执行领导小组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四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首先应由领导小组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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