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裁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总裁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满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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