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依《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且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们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十二)审议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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