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偿还债务;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含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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