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蔚蓝商务港 E 座 15 楼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2915500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执业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所有信息和文件均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律文件组成部分,随公司其他申请材料公开披露,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公司系以由安徽芯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方式设立,2020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 号),核准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42 万股。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芯瑞达”,股票代码“002983”。公司现依法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95739962H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彭友,住所为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光电和显示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液晶显示背光源、背光模组及配套器件的研发、制作和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34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34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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