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以及长期权益
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本条简称“交易”)达到或超过下列任一计算标准,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任一计算标准,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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