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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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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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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