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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8:04:24 股吧网页版
北摩高科: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60245-4 号
致: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下发《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 197,000.00 万元,拟投向起
降系统产能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民航产品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民航大飞机适航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补充流动资
金,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 88,800 万元、30,400 万元、18,800 万元和 59,000
万元。其中,项目一拟新建飞机起降系统关键部件的锻造、表面处理、装配全链条产线,项目二拟新建民航刹车盘、机轮、起落架产线,项目三拟引进一系列先进检测和维修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并新增一批具有丰富维修经验的维修人员。

项目一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75,507.08 万元,达产后年营业收入约 149,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民用航空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1,954.23 万元、6,455.74万元和 5,090.46 万元,针对国产大飞机 C919、C909 的配套刹车盘及机轮等刹车制动产品分别进入设计审查、地面试验等阶段。

请发行人:(1)结合应用场景、制造工艺等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相关产品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生产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并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上述内容,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规定。(2)说明项目一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测算过程,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设备投入产出比与发行人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公司类似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项目一和项目二均涉及起降系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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