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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1 18:18:22 股吧网页版
北摩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2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发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名,确保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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