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含控股及参股)、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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