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和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的预测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交易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