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单笔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5%;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宜,并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召开的最近一期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备;
(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销售额 2%,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销售额 2%的关联交易,并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召开的最近一期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备;
(十) 根据《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进行相关管理;
(十一)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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