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关联交易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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