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31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31 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二)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期权激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