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制定的绩效任务书,结合相关管理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五章 支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