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7 18:08:03 股吧网页版
豪美新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员工持股计划”),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协议。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管理机构,全体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因出席持有人会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本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5. 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分配;

7. 管理委员会认为需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 1 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

2. 会议召开方式;

3. 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会议通知日期。

如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表决。

2.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按《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