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26-1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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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26-13 号
致: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部分情形已发生变更,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27 日披露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下称“《2025 年年度报告》”),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518Z1026 号”《审计报告》(以下称“《2025 年度审计报告》”),故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 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75,054.14 万元(含本数)。
2026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了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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