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5 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股本为 16,500 万元。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606 号《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
公司 2020 年度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21.414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821.4142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277.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59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82,4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 3,167.6547 万股。
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有色金属复合材料、轻合金材料、建筑智能系统产品、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决议批准
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 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税前利润的 4%取整 485 万元
重要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税前利润的 4%取整 485 万元
重要的核销应收账款 税前利润的 4%取整 485 万元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 税前利润的 5%取整 606 万元
资/其他应收款
重要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坏账 税前利润的 5%取整 606 万元
准备收回或转回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核销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 税前利润的 5%取整 606 万元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 税前利润的 6%取整 728 万元
重要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税前利润的 6%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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