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任免董事及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送达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以下程序提名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候选人:(一)经被提名人的同意,将其列为初步入选人员;(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入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表决通过后,将候选人名单报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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